新装固话(宽带)入网合同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通信行为,基于甲方在本受理表确认的服务项目,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有权知悉电信业务服务的收费及价格,预先知悉中止或取消电信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1.1.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依法开办的通信业务,有对乙方提供的业务进行监督和申诉的权利。
1.1.3登记办理通信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甲方资料,并对资料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4甲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使用通信网络和通信业务。
1.1.5未能妥善保管通信业务密码而造成的被他人盗用,甲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1.6使用的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1.1.7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于甲方的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
1.1.8不得恶意攻击他人网络设备,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1.9甲方如将乙方数据业务用于商业用途时,必须向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如下责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管理、教育工作;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1.1.10登记使用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IDC主机托管业务或其他互联网接入业务时,应向信息产业部进行网站备案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无误的网站备案编号和相关备案资料。
1.1.11在登记使用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IDC主机托管业务或其他互联网接入业务后,甲方使用乙方分配的IP地址进行二次分配,甲方必须为其属下客户向信息产业部如实备案,并在网站开通前30日向乙方提供备案信息。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有权按照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整资费。
1.2.2为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保证通信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通信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工作,但乙方有义务以报纸、电视、营业厅、互联网络等载体进行公告、信函通知等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
1.2.3甲方有欠费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开办其他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1.2.4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甲方相关资料,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和非法使用用户信息。
1.2.5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1.2.6甲方对交纳的通信费用有异议时,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协助其查找原因。
1.2.7不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1.2.8由乙方提供的Modem,所有权归乙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必须向乙方退还可正常使用的Modem。
第二条、协议的履行
2.1本协议项下的通信业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每月费用以乙方计费结果为准。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甲方有权在缴纳通信费用后后凭相应证明文件,要求乙方出具发票。若交费后六个月内甲方不提出要求,乙方不再负有向甲方提供发票的义务。
2.2甲方若选用预付费业务,则乙方有权在甲方预付款中自动扣除通信费用;甲方若选用后付费业务,缴费周期为每月的5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甲方应在此期间内缴纳上月的通信费用。
2.3甲方应按照其在业务受理表内选择的付款方式和业务种类缴纳本协议项下的通信费用。
2.4因乙方原因导致通信阻断且未在承诺时限内或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修复的,乙方对受影响的通信服务按“月租费/30/日”的标准,核减甲方在该受影响的时间段内的月租费。
2.5甲方申请暂停服务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通信业务月租费的20%作为暂停服务的违约金。
2.6甲方超过缴费期限30日仍未清偿欠费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甲方因欠费被停止通信服务,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为其恢复通信服务。
2.7对甲方提出的障碍申告,乙方应在国家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修复。
第三条、协议的变更
3.1甲方名称、付款方式、付款人及其它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周内到乙方营业场地办理书面的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乙方如采取促销或优惠措施的,具体促销或优惠内容以乙方届时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3.3本协议中任一方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如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争议解决的条款处理。
第四条、协议的中止、解除与终止
4.1协议中止
甲方选用预付费业务,剩余费用不足一次通信时,乙方有权在满足甲方最后一个计时单位的消费后暂停服务,本协议中止;甲方选用后付费业务,超过缴费期限30日仍不缴纳通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本协议中止。
4.2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交各项费用和违约金:
4.2.1甲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且影响协议履行的;
4.2.2甲方私自转让租用权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4.2.3甲方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通信网络进行非法经营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2.4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破产,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协议终止
4.3.1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书面提出不续签本协议或以变更本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通知,则本协议至协议有效期期满时终止;如任何一方未提出不续签或以变更本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通知,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对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的以变更本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要求,另一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是否接受变更内容,如另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同意变更内容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
4.3.2甲方办理销户、过户等业务,需提前72小时前往乙方营业场地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在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申请处理完毕并双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4.3.3预付费业务在余额未消费完前不予销户。如甲方要求销户,余额不退还。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若甲方未按时支付通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3‰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该款项为止。超过缴费期限30日仍不缴纳通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含违约金)。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通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通过委托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登报催收及法律诉讼等方式依法向甲方追缴欠费(含违约金)的权利。
5.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双方应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免责条款 6.1乙方进行网络改造(包括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等)和服务变更时,将根据政府主管
部门的规定提前告知甲方,若因此造成甲方临时服务中断,以及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在任一个协议有效周期期满时,甲乙双方均有提出变更协议内容的权利,也有提出终止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9.1业务受理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9.3甲方不得在未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电信服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电信服务租用权的协议,除非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权利义务转让手续,否则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9.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乙方有权通过报纸、电视、营业厅、互联网络等载体进行公告、信函通知等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无提出书面异议,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甲方如按时提出书面异议,且不能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合同。
9.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保留一份,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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